湖南法治報訊 通訊員 王球、黃福海
在農村集體勞務活動中,搭乘交通工具往返作業(yè)地點的情況并不少見。一旦發(fā)生事故,責任應由誰承擔?近日,湖南省桂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,明確認定勞務提供者、共同勞務者及接受勞務的集體組織,應根據(jù)各自過錯程度分別承擔責任。
某村民小組因水庫護坡需要,由組長陳某國組織包括鄧某甲、鄧某乙在內的多名村民提供勞務,勞務報酬由小組干部商議發(fā)放。
2025年1月12日,陳某國安排鄧某甲上山砍樹,鄧某乙駕駛農用拖拉機運輸??硺渫瓿珊?,陳某國又指示鄧某甲搭乘鄧某乙的拖拉機前往加工木材。途中車輛發(fā)生側翻,導致鄧某甲受傷。
鄧某甲住院治療36天,醫(yī)療費共計30675.42元。經鑒定,其傷情構成十級傷殘,誤工期180日、護理期60日、營養(yǎng)期90日,需二次手術,后續(xù)治療費約12000元。因協(xié)商賠償未果,鄧某甲將陳某國、鄧某乙及村民小組訴至法院,要求賠償各項損失19萬余元。
事故發(fā)生后,村民小組已支付醫(yī)療費5000元,鄧某乙支付了33610元。
法院經審理,確認鄧某甲各項損失總計190937.52元。法院認為,鄧某甲與村民小組之間形成勞務關系,其搭乘車輛系為完成工作任務,損害發(fā)生于提供勞務過程中。
關于責任劃分,法院指出:
鄧某乙無證駕駛且違規(guī)使用拖拉機載人,存在重大過錯;
村民小組作為勞務接受方,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負責人陳某國指派鄧某甲搭乘不具備載客條件的車輛,存在管理過錯;
鄧某甲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明知拖拉機不能載人仍乘坐,自身亦有過錯。
陳某國作為組長履行職務的行為,責任由村民小組承擔。
綜合各方過錯程度,法院判決:鄧某甲自擔20%責任,計38187.52元;鄧某乙承擔40%責任,計76375元;村民小組承擔40%責任,計76375元??鄢阎Ц恫糠?,鄧某乙尚需賠償42765元,村民小組尚需賠償71375元。
責編:劉建軍
來源:湖南法治報









